吴奇隆肖像权案暂未宣判 双方有望和解|吴奇隆|肖像权|法院_新浪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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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奇隆肖像权案暂未宣判 双方有望和解
2015年10月20日 18:29 新浪娱乐
京雅/文
新浪娱乐讯 10月20日,北京市朝阳法院开庭审理“肖像被用于产品宣传,吴奇隆[微博]诉销售生产方维权”案。吴奇隆诉称,在北辰购物中心其个人肖像被擅自用作商业用途,因此向北辰购物中心等3名被告索赔2113990元。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庭审,案件目前休庭暂未宣判。吴奇隆的代理人张律师透露,有胜诉的信心;但目前双方也有和解的可能性。
事件回顾
吴奇隆诉称其个人肖像被擅自用于商业营利用途
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211万
吴奇隆诉称,因发现北辰购物中心内销售的某产品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产品包装礼盒及产品宣传册中使用其肖像,并在北辰购物中心的该产品销售专柜店招、海报、展板及促销设备设施等显著位置,使用其肖像进行产品展示与宣传。因此吴奇隆将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购物中心、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吴奇隆认为,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作为该产品生产及经营商家,在未获其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肖像,显然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使用肖像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北辰购物中心作为该专柜所在商场的经营者,应明确知晓在其商场产品专柜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其未尽合理管理及注意义务,客观上扩大了侵权损害后果,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为捍卫肖像权、维护合法权益,吴奇隆将上述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北辰购物中心立即停止在商场该专柜使用其肖像;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立即停止在该产品外包装、宣传册及全国各专柜使用其肖像,并在专柜及全国性报纸刊登《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0万、维权支出113990元。
张律师表示,这个赔偿金额是根据吴奇隆以往的产品代言情况而核算得出的。简单来说,吴奇隆方认为该产品没有得到吴奇隆的关于使用其肖像进行营利性使用的合法授权,因此无权使用包含吴奇隆形象的剧照及海报对该产品进行商业宣传。
争论焦点是剧照承载的是著作权还是肖像权
双方有和解可能性 有望一个月后出结果
2015年10月20日14时04分,此案开庭审理,吴奇隆本人未到庭。16:10,此案休庭,并未当庭宣判。张律师表示,没有当庭宣判的情况比较普遍。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对原告随意变更诉请及起诉对象首先表示质疑。张律师表示,原告方最初同时起诉了几个销售商以及门店,目的是说明侵权行为范围比较大,后来考虑到节约诉讼资源,因此撤回了一部分诉讼。
三被告提出自己使用的系《步步惊情》剧照,系合法、有偿取得,获得了著作权人许可。 而且并未使用任何法律及现实意义的原告肖像,未侵犯原告肖像权。对此,吴奇隆方面认为,剧照同时承载了肖像权和著作权两项权利。如果是使用海报、剧照用作影视剧本身的推广,无可厚非;张律师指出,在此案中,被告方在所有剧照上面都加了产品,显然不是对剧照本身的使用,图片明显被用于商业宣传,是以宣传产品为目的,因此就突破了著作权的范畴,“所以图片承载的就不仅仅是著作权,还有人物的肖像权”。张律师认为被告方使用了吴奇隆的肖像权却没有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从这方面来看有胜诉的信心。
张律师表示,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直强调他们获得了著作权人许可,但原告方面认为,“他们没有举证证明谁是著作权人以及是否获得所有著作权人的许可。”张律师介绍,著作权人应该是指照片的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影视剧的剧照海报的著作权人是属于制片方和出品方。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中署名的每个作者都享有著作权。张律师表示,《步步惊情》有多个出品人,多个自然人制片人,被告方没有获得他们的一致授权。
庭审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如构成侵权,谁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应承担哪些侵权责任”。张律师表示如果构成侵权,三被告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具体来说,北辰购物中心应该停止侵权,另外两个被告则应承担赔偿等其他附加条件。
张律师表示,此类案件一般会在一个月的时间宣判结果。而如今“双方都有和解的可能性”,一个月也是和解的期限。